本报讯 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开始,被告人杨某以“会头”身份在其所在村经营民间“标会”,向公众募集“会款”,并从中非法营利。经营期间,因部分参加“标会”的人员没有按期归还“会款”,且部分资金用于投入参与其他人组织的“标会”,自2014年上半年开始,杨某无法按时偿还“会员”的“会款”。为维持资金的运转,杨某隐瞒资金不足的事实,持续经营新的“标会”,并自己冒充“会员”进行“标会”,获取参加“标会”人员的“会款”,并将所获资金用于偿付部分“标会”的本息等支出。杨某反复实施上述“标会”行为,造成其欠款数额不断累积增大,步入恶性循环。自2013年初至2015年1月间,杨某先后向40多名民众吸收资金,后因上述原因结欠参加“标会”人员的“会款”本金合计1073多万元。之后除向部分参加“标会”人员归还部分款项共10多万元外,余款没有归还。2015年2月17日,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必受法律惩戒;广大群众应提高对集资危害的认识,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