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管辖权异议案,认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饶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詹某章诉被告余某凤、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余某凤、詹某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两被告认为:两被告夫妻及家人从2008年开始一直在深圳市龙岗区购房居住生活至今,并按规定办理了居住证,况且本案事实是在深圳市龙岗区两被告家里发生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案件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余某凤、詹某安提供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长龙社区工作站的证明等证据显示,被告余某凤、詹某安的经常居住地是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长龙社区,本案应以经常居住地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余某凤、詹某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遂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管辖权应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产生民事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应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因为只有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处理所诉案件。同时,作为被诉的另一方,法律也赋予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即被诉当事人如果不认同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一旦审查发现自身没有管辖权,将会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 (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