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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书写不规范引发纠纷

时间:2016-10-01 00:51阅读:

  本报讯 持有借条原件,是否就能稳操胜券?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借款的诉求,同时判令另一被告袁某付还其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11月28日,被告黄某因需要向其借现金5万元,并掏出预先写好的《借条》交其存执,当时自己未认真查看《借条》内容。后在向黄某催讨借款却遭到否认时,才发现《借条》内容显示的是袁某向黄某借款5万元,内容即是“今借到黄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人:袁某 2011.11.28”。因向黄某追讨债务导致双方肢体冲突,遂报警处理。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偿还所欠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对此,被告黄某矢口否认有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黄某承认前曾多次介绍袁某向王某借款,并作为袁某的担保人,但2010年8月后就没有介绍袁某向王某借款了。黄某称对2011年11月28日袁某向王某借款一事不知情,袁某也没有欠自己借条所写的款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王某申请,法院于2015年9月6日追加袁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原告王某及被告黄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原告王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承认5万元是借给黄某的朋友袁某,并且是袁某拿事先准备好的借条给自己;被告黄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承认2011年11月27日袁某曾要求自己再次去做担保人向王某借款,但遭到自己拒绝,同时也听说袁某隔天有自己去找王某借钱一事。

  法院认为:从王某提供的《借条》内容及黄某、王某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陈述内容看,不能证明黄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王某借款的事实,且黄某对该借款予以否认,故法院对王某要求黄某偿还本案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从《借条》内容看,借款人为袁某,又结合黄某、王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黄某表示对借条借款一事不知情、袁某没有欠其借条所写款项的陈述,法院推定《借条》原件持有人王某为借款的债权人,对袁某所立《借条》借款系袁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对王某要求袁某付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因此,在书写借条时一定要规范,要具体写清楚出借人、借款人的全名,同时还要准确写清楚借款的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等内容,以免因表述不明确产生纠纷。            (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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