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趁无人之机入店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宁、吴某红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六个月,同时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1月18日17时,被告人吴某宁、吴某红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饶平县黄冈镇菜场街一服装店,由吴某宁望风,吴某红趁被害人陈某颖的妻子黄某妮上楼之机,盗窃陈某颖放于服装店一楼收银台的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之后逃离现场。同日18时,被告人吴某宁、吴某红逃窜至福建省诏安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陈某颖被盗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案发后,该电脑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25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宁、吴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宁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外出还是在家,都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的贵重物品,不给盗贼可乘之机。
(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