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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相邻通行

时间:2016-10-21 01:09阅读:

  本报讯 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叔侄间因相邻通行引起的纠纷案。

  林某水之父林某明与林某昭系同胞兄弟。1986年10月5日,林某明、林某豪、林某昭兄弟三人通过协商立约分家,对其父所留遗产位于饶平某三合土厝一座内计一厅二房二天井一门楼进行分割,林某明分得大厅一个至面前大天井为界,并得西畔门楼一个;林某昭分得西畔房一间至面前大天井为界,并得门楼内小天井一个。协议同时还约定,对于门楼外空地至马路,由林某明分得,如需用门楼外空地要留给三房头出入门路等。林某明去世,林某水继承其父该处房产。此后,林某水与林某昭双方对门楼外空地使用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林某水认为林某昭通过在通道加装铁门、门口马路边停放汽车等行为来阻挠其使用门楼外空地,妨害其通行,诉诸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林某昭则认为林某水在门楼外通道上屯放杂物,影响通行和污染环境,提起反诉请求排除妨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昭与林某水既是邻里,又是叔侄关系,双方因继承所得房屋相邻而居,对历史遗留房屋的方便使用,本应友好协商,和谐共处。但多年来双方均不能正确处理亲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对门楼外通道使用问题更是多次发生争执,以致积怨颇深,多次发生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通行方便的要求,不应脱离该房屋原有的通行条件。林某昭虽在通道上装了铁门,但经双方确认该铁门长年没有上锁,并不妨碍林某水一家的通行,另外林某昭家人车辆停放的是大马路上,距离大门出入还有近二米宽的人行道,并不影响通行。对于林某水出入其铁门,林某昭应给予方便,并不得阻拦。对于林某水认为林某昭在通道加装铁门、门口马路边停放汽车的行为妨害了其通行,要求排除妨害的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林某水擅自在门楼外走道上堆放杂物,影响了公共走道的畅通及消防安全,已对林某昭一家的日常通行构成相邻妨碍。林某水应当清除堆放的物品,恢复公共走道的畅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林某水出入铁门,林某昭应提供方便并予以准许,不得阻拦;林某水应当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公共走道的畅通。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远亲不如近邻,既相邻而居,则应相互谦让、和睦相处。

  (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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