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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领补贴

时间:2016-11-02 08:37阅读:

  本报讯(记者 陈培娜 见习记者 曾晓纯)  近日,《潮州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我市城区(包括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域,未含潮安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含本数),且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本数)的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居住或工作;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批准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依申请给予补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以人均保障面积15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租金5元为标准补贴,即人均月补贴75元;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前者补贴额的70%。对租用公租房(包括直管公房)的家庭,其中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每月应缴租金的60%给予补贴或减免租金;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其每月应缴租金的40%给予补贴或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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