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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湘桥区凤城生态水乡示范区用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6-12-02 02:08阅读:

  为保障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效实施,提升城市发展空间,实现城市东扩发展战略,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潮州市湘桥区凤城生态水乡示范区用地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地控制范围:位于湘桥区意溪镇范围内,涉及中津、上津、石牌、小陂、永安、书厝楼、下坪、坪埔、四宁、古庵、后径、荆山、锡美、莲上、西都等村;东至古庵村,西至省道S231线,南至西都村,北至尖峰山,用地总面积约10200亩,具体范围以规划标示红线为准。

  二、用地控制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具体征收、迁移和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湘桥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林业、工商管理等部门以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征收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用地控制范围内合法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补偿的登记、确权等工作。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用地控制范围内严禁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倒卖、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严禁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严禁擅自转让,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开采矿产资源(包括挖取砂、石、土)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活动。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用地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抢种多年生植物;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变更租赁关系、转移所有权。

  湘桥区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多年生植物等现状的控制管理,防止抢建抢种等现象发生。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用地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自行整改、拆除和清退;逾期不自行整改、拆除和清退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严肃处理。

  八、用地控制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迁移。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坟墓,由墓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登记,并按征地进程,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期限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九、对妨碍、阻挠、扰乱征收正常秩序或者煽动群众闹事,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潮州市湘桥区凤城生态水乡示范区用地示意图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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