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宗民事赔偿案件。
刘某与被害人王某二人的工场相邻。2014年3月28日下午,二人因工场对面空地使用问题发生纠纷,后刘某持斧头砍王某,并致王某死亡。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乐、岱某、陈某、王某博、王某航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令刘某应付还王某乐、岱某、陈某、王某博、王某航因对王某实施抢救及进行丧葬的费用共计31295元。
因刘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王某乐、岱某、陈某、王某博、王某航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经调查,发现刘某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即委托广东省惠州监狱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法院也对刘某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没有发现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的妻儿也去向不明,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执行人员拓展办案思维,注重发挥村委会熟悉被执行人家庭环境、家庭成员情况等优势,与村委会开展联动联调工作。在法院及村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刘某的胞兄最终同意向各申请执行人垫付赔偿款31295元。
(林修佳 陈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