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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韩江流域水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时间:2017-02-24 05:52阅读:

  《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标志着我市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为我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律支撑。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问:制定这部地方法规有哪些必要性?

  答:韩江是潮州乃至粤东地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潮州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韩江流域管理和保护工作,近年来,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一系列综合整治行动,基本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取得了重大成效。特别是2015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韩江流域内城乡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韩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方面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把市委市政府整治韩江行动中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大保护建设的力度。

  问:《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分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四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14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主体、部门职责、协调机制、责任考核、经费保障、宣传教育、公众参与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水污染防治,共13条,主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排污口管理、水污染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乡垃圾管理、船舶管理、畜禽养殖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体综合整治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生态保护,共6条,主要对河道生态、湿地、公益林的保护、河岸生态景观建设、采矿场管理和乡村旅游规划管理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共7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以及危害水源保护区、违规设置排污口、违规处理垃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违规进行采矿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

  问:《条例》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条例》从我市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一)水环境保护制度的问题。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条例》凸显防治水污染和生态保护的理念,突出市、县(区)、镇(街)和村(社区)四级联动的作用,明确市、县(区)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在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河(段)长责任考核和报告制度,确保各级各部门在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合力,减少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职责不落实等情况。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问题。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力度,针对我市当前韩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部分市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甚至取水区内的游泳、垂钓,以及在韩江流域干、支流范围内开设“农家乐”、“农家宴”等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三)水污染防治的问题。针对韩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出了规定,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同时要求韩江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村庄、居民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韩江流域内村落池塘、山塘数量众多,黑臭水体问题突出,给韩江流域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四)环境卫生整治的问题。控制韩江支流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条例》对向韩江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及建设废弃物处理场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特别对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作出强制性规定,同时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和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生态保护的问题。《条例》规定韩江流域河道两岸和水库库区的林地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予以保护;《条例》从科学发展乡村旅游事业角度,规定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涉及韩江流域支流的乡村旅游规划,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条例》还对在韩江干流和东溪、西溪、北溪等河道两岸禁采区内违法采石开矿取土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本报记者 陈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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