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6年7月22日凌晨5时,被告人黄某酒后为寻求精神刺激,在饶平县黄冈镇一店门前,无故多次驾驶摩托车撞击该店的铁门,致该铁门多处受损。随后,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在酒醒后回到案发现场,并向在现场的民警投案自首。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物品总价值2171元;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材料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0.8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对被告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林修佳 陈若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