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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厂非法直排含重金属污水被起诉

时间:2017-09-13 13:08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吴冰 通讯员 林修佳) 昨天上午,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人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损失867.1458万元。

  公益诉讼人起诉称,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革加工生产,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经汕头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取样并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多个排污口的总铬排放浓度分别为226mg/L、112mg/L、18.6mg/L、5.11mg/L、5.7mg/L、8.06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遂责令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对污染物排放设备进行查封。

  2016年5月28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将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移送汕头市公安局处理。同年5月24日,汕头市公安局对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20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对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2017年1月18日,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监事余某因犯环境污染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于2017年4月7日主动归案并于同日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因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专家评估意见,汕头市某制革有限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费用共867.1458万元。

  开庭审理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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