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到集市发放、张贴 “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资料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向某、陈某系邪教组织“法轮功”的参加人员,向某曾因宣传、张贴“法轮功”标语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2015年一天上午,向某将一批“法轮功”宣传资料放在摩托车中,并与陈某窜至某村市场向附近群众发放上述“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资料,并张贴“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标语。在此过程中,该村村干部、治安人员闻讯赶到现场制止,陈某见状撕掉已张贴的“法轮功”宣传标语,后弃车逃离现场。向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向某驾驶的摩托车中查扣了“法轮功”宣传标语、图片、报纸、光盘、书册一批,并从附近群众处查扣了向某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光盘及书册。随后,陈某也被公安部门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陈某合伙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邪教组织经常打着治病、驱灾避祸等名义蛊惑人心。本案中,两被告人正是受到“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蛊惑,散发、张贴邪教宣传品,触犯刑法,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加入、从事“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仅会危害自己的身心健康,也会危害家庭、社会,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远离邪教组织。 (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