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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在莞打响“维权战”

时间:2017-01-05 09:30阅读:

  常平、樟木头镇12家小商户未经授权,销售含有“光头强”等卡通形象的学习机和玩具被诉。通讯员供图

  《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把常平、樟木头镇共12家小商户告上法庭,称被告商户未经授权,销售含有“光头强”等卡通形象的学习机和玩具,共起诉79宗案件,每宗案件索赔1万元。最终,其中50宗案件因商户主动赔偿后撤诉、5宗调解结案,其余24宗获法院判决支持,至今年10月底已全部执行完毕。日前,东莞市第三法院发布以上典型案例,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了解、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不从无牌无证商家处进货,主动预防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情 樟木头某批发商行成被告

  2015年8月4日,《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深圳某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12月12日,该公司代理律师与公证员一起来到东莞市樟木头镇一间小商品批发城里的某批发商行,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一批商品,发现有六件玩具上有“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卡通形象,这些卡通形象均是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商品均没有显示生产商。该公司把小商品城及批发商行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0元(每项美术作品著作权10000元)。

  庭审时,批发商行辩称,其确实销售了案涉的玩具,但并不是他们主动进货,而是别人上门来推销他们才进的货。小商品城方面则称,其与批发商行之间只是租赁关系,其并不知晓批发商行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亦无参与批发商行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为批发商行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批发商行销售前述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小商品城明知批发商行有销售侵权行为,亦无举证证明小商品城存在为批发商行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小商品城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批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玩具商品,并赔偿深圳某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说法

  小商户虽只是进货销售 同样构成侵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小商户销售商品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很多小工厂、小作坊在使用卡通形象之前,并未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因此而生产出的带有卡通形象的玩具就是侵权商品,而这些商品往往由小商户进行销售,小商户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对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侵权。

  建议

  商家应规范进货渠道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小商户频被告侵权的现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建经营者应主动了解著作权的授权许可信息,最大限度避免销售侵权商品,主动预防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规范进货渠道,并保留进货凭证。三是发生侵权行为后应积极应对,切不可置之不理,消极对待,等到被告上法庭才后悔莫及。

  记者张鹏 通讯员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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