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日),记者在“石龙镇住房公积金政策宣讲座谈会”上了解到,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任,但今年3月,石龙仍有6家企业收到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龙镇委委员赖松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石龙办事处、镇住建局、镇房地产公司、镇房管所的负责人和约50位企业代表参加了这次座谈。
会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科科长陈浩江向与会企业代表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的制度、特性、缴存金额计算方法等内容,并明确指出,单位企业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单位企业的信誉度,影响其上市和招贤纳士,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企业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至今年3月止石龙镇的已开户缴存人员为37995人,覆盖率达到63.1%。但仍有单位企业未依法办理及缴存公积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条例,在今年3月对其中6个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赖松波表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是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石龙将努力把住房公积金事业做大做强,做优做实。希望各单位企业引起足够重视,尽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会上,企业代表反响积极,纷纷发言提问,希望了解公积金制度更多的政策规定。陈浩江亦一一作出回应。(石龙文广中心
新闻部记者:利珏颐、张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