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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摩托、电单车相撞同样违法获不同处罚

时间:2017-04-19 05:58阅读:

  摩托、电单车相撞同样违法获不同处罚,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获支持

  一碗水端平 彰显法律公平

  有C1驾驶证的蒙先生骑摩托车与无任何准驾车型驾驶证骑电单车邢先生相撞,蒙先生受到被罚款1200元、记24分的处罚决定,而邢先生则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蒙先生不服。日前,东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该镇交警大队对蒙先生的处罚决定以及撤销交警支队的复议决定。

  事件回顾:两车相撞同责却只处罚一方

  2015年3月某日,蒙先生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国产摩托车在东莞市某路段,与邢先生驾驶的另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该辖区镇交警大队经办民警调查发现蒙先生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违法行为。事故中,两辆肇事车辆同为轻型机动车,均未悬挂号牌。作为驾驶员,蒙先生持C1驾驶证,而邢先生无任何准驾车型驾驶证。该镇交警大队于2015年4月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蒙、邢负同等责任。同年4月,交警大队对蒙先生作出罚款1200元、记24分的处罚决定。而该镇交警大队对邢先生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蒙先生对该镇交警大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东莞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后者维持了该镇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蒙先生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同样驳回了蒙先生的诉讼请求。

  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蒙邢两人是同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两人均为无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牌机动车,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该交警大队在明知两人存在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针对蒙先生施以行政处罚,而对邢先生不施行政处罚且无正当合法理由,有违平等对待原则。

  市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该镇交警大队对蒙先生的处罚决定以及撤销交警支队的复议决定。

  法官释法:一碗水端平彰显法律公平

  承办本案二审的法官表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做到不偏袒、不歧视、不随意。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一般来说,行政实体法上都有公平公开等原则性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也就是平等原则的实体规定。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所列的“明显不当”属于应予撤销情形,也是对合理性审查赋予了法律依据。因此,行政行为除了有合法的依据,也要注意合理性,如果偏离了平等原则,那么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予以撤销的依据和可能。不论在行政管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上,对平等原则的适用都应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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