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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业主不收楼不交管理费 物业公司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时间:2017-05-31 09:22阅读: 次
讯 新莞人彭某于2012年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的一套房产。2013年11月起,开发商多次通知彭某收楼,但彭某以开发商交付的房产存在问题为由拒不办理收楼手续,并以相同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向其赔偿损失。案件经过
东莞
市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开发商继续通知彭某收楼,但彭某仍拒绝收楼。该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就彭某至今一直没有收楼是否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的问题,来到良平社区找到驻社区法律顾问黎启旺律师咨询,希望黎律师能帮忙解决难题。 为能全面准确解答物业公司的疑问,黎律师请物业公司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收楼通知书》及快递单、《缴纳物业费通知书》及快递单、《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资料。经过查看,黎律师分析道,虽然彭某尚未收楼,但彭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1、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而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出卖人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交付义务;2、自出卖人通知的交付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质量合格的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从该日起承担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开发商在2013年11月份通知彭某收楼,但彭某以该商品房质量有问题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彭某的起诉被东莞两级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可以认定,是由于彭某个人原因导致商品房未能交付,彭某是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的。 听完黎律师的分析,物业公司接着问该从何时追讨彭某的物业服务费呢?黎律师再次分析道,截至物业公司向律师咨询时有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存在经过诉讼时效的可能,但结合物业公司提供的《缴纳物业费通知书》及快递单可以证明,物业公司一直有向彭某催收过物业费,起到了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根据《民法通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彭某支付自2013年11月起至今的物业服务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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