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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市民意见 公园内严禁设立私人会所

时间:2017-06-06 03:05阅读:

  市民在厚街凤山公园漫步。 孙俊杰 摄

  6月1日,东莞市法制局发布公告,公开向市民征求对《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办法规定,本市辖区内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规定公园内严禁设立私人会所。

  鼓励利用荒地等建公园

  办法规定,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公园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经费上保障和支持公园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科研,按照建设生态型、节约型园林以及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公园文化、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对于已建成公园和规划预留公园用地,实行城市绿线控制管理。同时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设公园。公园建设应设计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广泛应用微喷、滴灌、渗灌等先进节水技术及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

  公园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办法规定,本市辖区内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各公园附设的停车场、公园内的景点、游乐项目、设施等需要收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市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

  已设私人会所分情况处置

  办法规定,城市公园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在公园内开展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活动,应向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鼓励公园建设通透式围栏,禁止拆除公园围墙(栏)建造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公园内严禁设立私人会所,已设立私人会所的,按照《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置。

  按照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违规不改者将被罚款

  办法对噪声污染作出明文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临近学校、医院、居民区等需要安静氛围场所的公园场地划为安静休憩区,不得进行喧闹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公园内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为禁止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时段。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公园内使用音箱、扩音器等扬声设备和管乐器、敲击乐器等设备。公园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严格遵照《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办法还规定,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放风筝、轮滑。公园规划设有以上活动项目的,必须在指定场地进行,并服从管理。

  此外,公园还禁止下列行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恐吓、捕捉和伤害展出动物;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践踏;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非指定水域内游泳、垂钓、捕捞、游船、放生动物、投掷食物或杂物等,非吸烟区内吸烟;放孔明灯、热气球等危险活动;携带导盲犬、扶助犬以外的犬只或者其他动物进入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动物园等;采石取土、就树搭建、赌博、非法交易、封建迷信活动等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活动;未经允许,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等。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属地城市综合管理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污泥处置去向要定期公布

  6月1日,东莞市法制局发布公告,公开向市民征求对《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对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的物质——污泥,对其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以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

  办法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负责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污泥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进行监督审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等情形。污泥运输车辆需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小贴士

  对于上述两办法,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6年6月13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1;

  4.电子邮箱:sfzjgs@dg.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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