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
东莞市法制局起草了《
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9月12日,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规章实施三年可进行评估
办法所称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发布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章或者完善有关制度等意见的活动。
规章实施满3年、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提出较多意见的,或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根据上位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政府规章,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
评估可委托第三方实施
办法规定,规章立法后评估应成立评估工作组,由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制定评估方案,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
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有关单位、行政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最后根据分析评价情况,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由评估责任单位报市政府,其中评估责任单位为规章实施部门的,应当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
规章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将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或者立法后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责任单位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规定,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评估工作有关信息,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方案、程序和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立法后评估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规章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据评估报告改进工作
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规章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本部门依据规章负有的职责及履行相应职责的人、财、物配备情况;依据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的情况;规章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问题;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规章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规章实施部门对上述情况采取的措施;规章要求制定的具体办法或配套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包括上述内容,以及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规章主要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还应包括评估结论:规章的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完善性、立法目的实现程度、执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相关建议。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是修改、废止规章,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该规章修改、废止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评估报告拟修改、废止规章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