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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实施细则》,困难军人可申请临时救助,其中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每年最高可获10万元救助。
根据《实施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部队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实施细则》规定,在本市领取定期抚恤金的退出现役的在乡残疾军人、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和困难复退军人家庭列入本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因火灾或家庭成员溺水、触电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等情况,都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发放救助金。其中,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参照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