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越来越热,又到了要发放高温津贴的日子,对于大热天还要在室外工作的人来,一定要清楚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因地而异,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广东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具体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每人每天6.9元。值得提醒的是,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记者 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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