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公共文化领域的法治化进程正加快推进。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正式实施。作为贯彻落实这一文化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的务实之举,《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同日施行。这将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后首个出台的地方性图书馆政府规章,也是继成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之后,东莞在公共文化领域的又一率先之举。
更好地保障读者的文化权益和文化需求
图书馆事业是国家教育和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亦是衡量城市文化实力的重要标志,是传承文明、提升素质的重要阵地,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广东省东莞市历来重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早在2001年,东莞市委、市政府就提出实施“文化新城”战略,努力打造图书馆之城、博物馆之城、广场文化之城。之后,作为“三城”建设之一的“图书馆之城”建设在全市铺开,使东莞市图书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陆续实现了全市32个镇(街)24小时自助借阅服务全覆盖、“一馆办证,多馆借书;一馆借书,多馆还书”等功能目标,较好地满足和保障了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和文化权益。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东莞市图书馆事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镇(街)投入经费不均衡,持续发展保障不稳定;公共图书馆藏书基础薄弱,藏书质量参差不齐;图书馆总分馆体系统筹管理力度不够,基层图书馆建设相对薄弱;基层馆服务单一,馆员素质普遍不高等问题。这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的进一步发展,急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
另一方面,东莞市是全国首批、广东省第一个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也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城市之一,在保障和改善文化民生、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方面更应发挥表率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东莞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可以进一步保障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文化需求,助力东莞城市文化建设。
在2007年开展图书馆立法研究项目的基础上,2015年东莞市再次启动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安排,《办法》纳入东莞市政府预备项目予以立项,由东莞市文广新局负责起草。
为确保《办法》编制内容的高质量和专业性,东莞市委托中山大学图书馆与资讯科学研究所开展相关内容的起草和论证研究工作,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专家、市直各部门、各镇街和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16年8月初报送东莞市法制局审查。2016年12月13日,《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经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全市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的遵循标准
近年来,我国多个地区通过建立地方性政策法规加强对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成效。广东省内的一些城市也是如此。如广东省深圳市于1997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广州市于2015年制定了《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标志着东莞在公共图书馆及公共文化建设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是对近年来东莞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创新举措的提炼和总结,并以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成为东莞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的基本遵循标准。在国家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法治化、规范化的大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更为明确具体地制定了东莞公共图书馆设立、管理、服务和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规范内容,必将有力促进东莞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有助于东莞构建覆盖城乡、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推进东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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