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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购入将报废N手车 买家状告追回车款

时间:2018-04-12 01:56阅读:

  市民李先生买回一辆二手汽车后,发现该车竟然出过多次事故濒临报废,而卖家当初承诺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李先生遂将卖家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卖家构成欺诈,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卖家需退回李先生车款11万多元并赔偿损失1万多元。

  卖家承诺车辆无事故 实则濒临报废多手车

  2016年3月8日,市民李先生在寮步国际汽车城某二手车经营部买了一辆二手车,该车登记车主为该经营部员工黄女士。李先生和黄女士为此签订一份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为11万多元,交车前该车发生的事故、违章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车辆维修等问题由卖家承担,提车后产生的问题由买家承担,买家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状况及价格,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退车,补充条款注明“保证此前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浸”。黄女士还称,该车只过户了一次。

  协议签订后,李先生付了车款,办了过户,给车买了保险。但是,李先生没多久就发现这辆车居然多次过户,还发生过重大事故,已濒临报废。他认为,黄女士故意隐瞒真实车况,存在欺诈,要求退货,但遭到黄女士拒绝。

  2016年6月,李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黄女士,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对方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卖家构成欺诈 被判退钱又赔偿

  受理上述案件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先后前往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国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东莞一汽大众4S店调取案涉车辆过户和维修保养、理赔的相关资料。经查,该车在过户给李先生前已有多次过户,还发生了多次事故。其中车辆大修有两次,第一次发生于2014年7月26日,当时的保险定损报告显示更换配件多达111项,材料费为17万多元,修理项目多达26项,工时费为1.7万多元;第二次发生于2014年8月5日,事故显示的维修详情为“平安大事故报废、拆解报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卖家保证该车此前无重大事故,但证据显示该车在交易前发生过多次事故,且至少有两次重大维修即至少两次重大事故。交易时黄女士表示只过户了一次,但实际上已过户了多次。黄女士故意隐瞒,已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李先生应当将车返还给黄女士,黄女士应向李先生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黄女士向李先生返还购车款11.1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李先生由此花费的保险、维修费等损失1万多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建议

  二手车交易中注意保存证据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刘超法官称,近年来二手车交易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由于二手汽车的以往使用和质量状况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刘法官建议,买家不要光听卖家的一面之词,购买时应当认真审核车辆有关信息,将相关约定写入买卖合同。并应保留双方交易有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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