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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审议通过

时间:2018-04-13 01:32阅读:

  制图/杨智宏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召开

  昨日下午,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正式表决并通过《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取得立法权后审议通过的首部社会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拟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建华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甄瑞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楚良、尹景辉、李满堂、杨靖波,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何跃沛,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

  副市长喻丽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来向东列席会议。

  审议通过《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会议首先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随后举行分组讨论,审议了《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三稿)》;最后,全体参会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正式通过。

  据介绍,该《条例》将我市城管立法角度调整为综合执法领域,拟赋予城管执法六大方面行政处罚权,包括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作为东莞首部社会管理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赋予镇综合执法行使县级权力。同时,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重点规范对执法者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设定。通过《条例》的实施,必将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和强化东莞的城市竞争力。

  明确镇城管综合执法行使县级权力

  据介绍,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较之以往公布的草案,收窄为综合执法领域,变《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为《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条例》提出将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等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条例》考虑到了东莞特殊的行政架构带来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断层”问题,针对街道(园区)和镇法律地位的不同,分别采用了委托和授权两种不同的形式进行综合执法工作,镇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行政执法的权力。该制度设置是对现有体制的突破,体现了东莞的地方特色。

  同时,《条例》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必须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在重点地段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服务岗亭,并配备相关执法人员,对岗亭周边路段、区域进行巡查,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位进行及时处理,并向市民提供政策咨询、问路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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