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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本月起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严重违法执法行为将曝光

时间:2018-07-14 00:58阅读:

  本月起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开始实施

  规定约谈制 建立曝光制

  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该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曝光。

  7月12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认真学习了《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从本月起施行。修订后《条例》从十七条增加到四十三条,新《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归纳为五方面,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修订1:

  公民、法人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条例》调整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修订2:

  监督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监督范围涵盖行政执法和规范行政执行的制度落实情况的全方位监督,贯穿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具体包括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监督,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执法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改正错误、查找原因、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修订3:

  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区分行政内部层级监督方式和政府外部监督方式。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政府外部监督包括接受权力机关和接受司法机关监督。

  修订4:

  规定约谈制 建立曝光制

  明确三种监督的处理方式,增强监督结果的有效性:明确了监督的整改期限。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规定了约谈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该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建立了曝光制度。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曝光。

  修订5: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追究情形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追究情形,详细列举了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和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的各种情形;明确规定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监督工作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链接:

  终止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

  会议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提出要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力度,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网上考试制度。《条例》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由此对执法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明确要求。《条例》在监督范围删除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因此,从本月起,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再需要报市法制局备案审查,终止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会议要求,把贯彻《条例》与依法行政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将《条例》的相关内容,融入本年度考评方案的考评指标,在考评方案中把镇街(园区)及政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指标,重点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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