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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惠及四类人群

时间:2018-07-22 00:26阅读: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多个民生事项。

   对照落实省医疗救助新要求,我市调整现行医疗救助制度,把医疗救助对象从低保对象扩大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对象,并相应提高医疗救助标准,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救助体系,加大力度解决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梁维东强调,要持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扩大救助范围惠及四类人群

   该办法规定,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核准医疗费用,由财政资金给予适当比例救助。未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医疗救助范围。

   按照办法,我市将救助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等四类人群,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也纳入救助范围。

   其中,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纳入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当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现行低保标准4倍以下,且家庭人均财产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财产标准的4倍以下。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患重病住院且各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均超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并按救助标准分别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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