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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业主拖欠物管费 物管不能擅停水电

时间:2018-09-05 00:13阅读:

  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催缴,但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实施停水停电。昨日,《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炉并开始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至9月10日,社会公众可向市法制局提出建议和意见。

  业委会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办法》明确,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同时,《办法》指出,业主委员会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其中,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认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不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委会要在任期届满3日内移交相关资料

  《办法》还明确了业主委员的任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具体换届工作方面,《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组织换届筹备小组,成员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代表担任组长。筹备小组负责换届具体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与此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3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对不按时移交的,新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申请居(村)民委员会督促其移交;对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属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此外,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的1/2,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未经授权物管不得停水电气

  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办法》规定,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业主未按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并经书面催交仍未在截止日期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如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应缴纳后,仍不缴纳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同时,《办法》明确指出,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但水管破裂、火灾等可能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这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擅自对业主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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