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今天(10月11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下称《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今后,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行住所信息申报
《管理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管理办法》有关住所的规定适用于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按照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应互通互认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信息。
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5方面:市场主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取得方式;住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诺与声明;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管理办法》支持商务楼宇经济,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将面积较大的房间分隔为多个独立房间,应到当地门楼牌管理部门给每个房间申请标准地址,使用标准地址申请登记。将办公场所分隔为卡座、座席等非独立空间的,应当按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登记。
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两种情况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
《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不适用住所申报的情形。 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适用住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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