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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下月起施行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应配建环卫设施

时间:2018-10-17 11:31阅读:

  昨日,记者从市城管局了解到,由该局起草的《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针对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定政府规章,细化既有治理制度,将各种治理经验纳入条文,鼓励各方参与,为东莞市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并为环境卫生执法提供依据和保障。

  新建项目需配备环卫设施

  《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中的环卫设施有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划条件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应当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带清晰标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环境卫生设施设计、验收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明确环卫责任打造共治格局

  《规定》明确了环境卫生责任、垃圾处理管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福利待遇等内容。《规定》的出台,明确责任划分,打造共治格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明确了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及其应履行的责任,如市直管城市道路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东江东莞段江河及其滩涂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河道及其滩涂管理范围由属地园区、镇(街)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等。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各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明确了责任人,如临街经营场所、废品收购站、化粪池、洗车场所等卫生责任,还有农贸市场、各类建设工地、物业管理小区的责任人以及上述区域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日常管理的职责,从而保障责任区制度的落实。

  保障环卫作业人员福利待遇

  《规定》明确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福利待遇等内容。东莞将着力推广作业服务社会化,形成涵盖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全过程的闭环式监管体系,拟解决作业服务不规范、作业质量难保证等问题。

  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作业项目质量考核不合格,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或者中标单位已不具备履约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确立了退出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作业的质量。另外对环卫工人的福利待遇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分别从政府、用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明确相关主体保护作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鼓励相关主体采取积极措施关爱、帮助作业人员,规定外籍作业人员申请积分入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加分条件,督促环卫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改善环卫作业人员工作条件,逐步提高环卫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记者 张欣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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