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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时受伤 学校公司均担责

时间:2018-03-02 00:14阅读:

讯 对于即将踏出校园的准毕业生来说,实习是一道迈不过的坎儿,但是在实习期工作时受伤了可咋办?物流专业的小罗(化名)实习时被砸骨折致伤残,却遭遇“学校不管、公司不赔”。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承担80%责任,学校没有对实习生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有一定过错,承担20%责任。

小罗2011年9月入读惠州某职业技术学院物流管理专业,2014年6月毕业。

2013年7月29日,小罗与深圳某物流公司沙太分公司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时间自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日,实习岗位为营业员。

2013年12月18日下午4时多,小罗像往常一样在公司货车上卸货,货车内的地磅突然倒下砸中左腿,当即由120救护车送至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大石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粉碎性骨折。2014年10月14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罗的伤残程度为IX(九)级。

物流公司沙太分公司支付了小罗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但就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未能达成一致。小罗所在学校则认为校方与该件事无关。

小罗遂将深圳某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沙太分公司和惠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1242.66元。

深圳某物流公司坚称,未与小罗签订劳动合同,所发工资是生活的补贴,而非劳动的报酬。惠州某职业技术学院辩称: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小罗是雇主和雇员关系,学校并不是劳务关系的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严格履行监管义务,致使小罗被货车内的地磅砸伤。

由于惠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未对作为实习生的小罗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故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80%责任,被告惠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20%责任。

以上各项损失总计299563.2元,按照80%的比例计算,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小罗239650.56元,被告惠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按20%的比例计算,应赔偿原告小罗59912.64元。

(广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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