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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例“开四停四”行政处罚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9-04-14 01:00阅读:

广州市民叶某某因违反“开四停四”被罚200元记3分。事后,叶某某不服,认为罚太重了将交警告上法院。11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叶某某要求撤销处罚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为广州市首宗针对“开四停四”限行的行政诉讼案。

叶某某驾驶中山号牌小型汽车在广州市“开四停四”限行路段,违反了“开四停四”限行规定,广州市交警支队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

叶某某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叶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为该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叶某某要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4日20时17分,叶某某驾驶中山号牌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同和街道路段(南向北)行驶,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动监控设备拍照取证。另据自动监控设备所提供的图像资料显示,涉案车辆还曾于2018年11月10日在广州市人民北路军区总医院路段(南向北)行驶过。

由于上述路段均在广州市“开四停四”限行路段,且涉案车辆违反了“开四停四”限行规定,广州市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

叶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

作出判决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交通管理措施。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发布“开四停四”的车辆通行管理措施,且相应路段均设置有“开四停四”交通标志,车辆应按照该交通标志行驶。涉案车辆在2018年11月10日进入限行区域行驶后,原告叶某某驾驶该车辆于当月14日再次进入限行区域,为此,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指出,原告叶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其认为该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查明原告违法事实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本案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两百元罚款并记3分程序合法,于法有据且该处罚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形,原告认为被告处罚金额过高与记分不当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涉案路段已设置明确清晰的“开四停四”交通标志,原告关于被告未尽告知义务的意见与事实并不相符。原告叶某某要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黎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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