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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戒尺”还给老师应强化操作性

时间:2019-04-18 12:05阅读:

老师不敢惩戒学生,近年来频频引发热议。日前,《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过去,教师享有很高的权威,惩戒学生乃天经地义。对于罚站、面壁等惩戒措施,学生、家长也理解、认可。一些家长甚至会“恳求”老师,孩子不听话就好好管。现在呢?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细化,人们权利意识增强,孩子在家庭里的“地位”攀升,一些家长对学校惩罚的容忍度悄然变低,轻则挺身而出、讨要说法,厉害的会大动肝火、闹出大动静。如此一来,一些老师自然会“明哲保身”、谨言慎行。

“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教师的价值,绝不只是传播知识,更要塑造灵魂、培育新人,而适度的惩戒、管教至关重要。也因此,近年来,类似“把戒尺还给老师”的呼吁颇多,赋予老师合理的惩戒权几成共识。然而问题在于,这些“好意”教师们只能心领;没有法律撑腰,教师仍会心存顾虑。

制度是管长远、管根本的。以法律的形式对管教权进行明确,属于为教师群体赋权,为他们“壮胆”、撑腰。这一尝试,不仅是对教师的保护,更是裨益学生之举。当然,能否把“戒尺”用好,还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可操作性。“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只有细化、明确化,才更有可操作性。比如草案明确指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那具体可以如何惩罚?“清单式”管理或许难以实现,但至少可以将一些原则性的内容予以明确,比如不能造成身体损伤,不能采取人格侮辱,不能影响学业,等等。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厘清边界,才能把握好尺度,才能将管教权落到实处。

二是“环境”。“戒尺”如何用、能否用,既是尺度问题,更是家校互动的问题。有些家长将老师的惩戒视为受“欺负”,甚至觉得上学是购买了教育服务而不是来受气的……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取得共识,才能为教育惩戒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为此,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对话沟通,让更多家长从内心深处明白管教的必要性,非常重要。

(夏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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