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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30日内搬离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时间:2019-04-21 09:57阅读:


■廖木兴/图 广州不交吉房屋拍卖案再审宣判:

去年11月底,一份关于房产的判决书引起热议:法院拍卖了房屋,原业主不肯搬走,新业主取得房子所有权后竟无法使用。此后,“不交吉房产拍卖”(即不交付拍卖)引起公众的关注。去年12 月 4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新快报记者昨天了解到,广州中院于今年4月12日对莫某燕诉张某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公开宣判,判决张某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日内腾空并搬离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 1304房(以下简称1304房),并向莫某燕支付从 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搬出该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2017年7月5日,买受人莫某燕通过司法网拍的方式成功拍得1304房,并于同年9月取得1304房的房地产权证。随后,莫某燕与被执行人张某芳交涉,要求张某芳搬离1304房,未果。

2017年11月24日,莫某燕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芳向其返还1304房的房产,并支付房屋占用费。随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出1304房,并向莫某燕支付从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搬出该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张某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莫某燕诉讼请求。2018年12月4日,广州中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该案。

经再审,广州中院认为,莫某燕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合法权应受物权法保护,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莫某燕在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时,涉案房屋由案外人租住,张某芳一家在案外人搬离之后入住涉案房屋不具有法律依据。拍卖后,张某芳使用涉案房屋,应向莫某燕支付使用费。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和事实,广州中院遂作出上述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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