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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范住房租赁 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

时间:2019-07-02 10:45阅读:

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 通讯员穗建报道 为减轻承租人经济压力,限制“以租代售”问题,7月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一次性收取租金不宜超过一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超过月租金三倍。

出租房源信息应如实录入平台

租房的来源途径大大增多,通知明确新增租赁住房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新建或改造的租赁住房四种类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对于各自的新增租赁住房既可自主出租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

新增租赁住房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记者了解到,通知大大减轻了租房的经济压力。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三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其中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此外,通知还规定严控宣传推广并保证房源信息透明。要求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强迫、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村集体等应将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房源信息一目了然。

限制“以租代售”情况

对于大众关心的租赁住房“以租代售”问题,通知在制度设计中也进行了充分考虑,对新增租赁住房的权属和土地性质、使用年限、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等进行了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以租代售”情况。

根据通知,用于建设自持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地块所建自持租赁住房应当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其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记用途为“自持租赁住房”,载明“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整体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不得分割、分拆销售、分拆转让及分拆抵押”。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在《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等相关规定基础上,本次通知的印发,进一步完善了新增租赁住房制度体系,使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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