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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公交车内摔倒致九级伤残 自负70%责任

时间:2019-08-26 02:30阅读:

■图/廖木兴  

法院认为乘客未“站好扶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公交车司机在非站台处突然刹车也有一定过错

因公交车司机在非站台处突然刹车,广州女子黄莲(化名)在乘公交车时从后排座位阶梯上摔下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黄莲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等多项费用。8月25日,新快报记者获悉,裁判文书网近日上传了此宗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乘客未“站好扶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处乘客承担70%的责任。

黄莲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审查,广东省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给老人让座 女乘客因司机刹车摔成骨折

2016年7月29日11时33分左右,59岁的黄莲在广州市黄埔区茅岗公交站坐上了一辆公交车。

黄莲说,上车后,有一位老人家经过她的座位,她起来让坐。随后,黄莲看到公交车后排有座位,便走了过去。

这时意外发生了,黄莲刚准备坐上座位,公交车司机突然刹车,导致她摔倒在车上。根据车上的监控视频显示,11时42分33秒,车辆开始减速,此时黄莲正走至后排座位阶梯处从后排阶梯上摔下来,“当时我的左手非常痛,到了开泰大道时,我便下车了。”黄莲说。

为什么公交车司机会突然刹车?新快报记者获悉,原来,司机王某看到路边有个公共汽车的司机跟她打招呼,她便刹车停车,让熟人坐上这趟公交,随后发生了女乘客跌倒在车上的情况。

事发后,黄莲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急诊治疗,病历载明“患者3小时前在乘公交车时不慎摔伤,致左肩疼痛”,随后转至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后,黄莲做了“左肱骨近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在住院18天后,黄莲出院,出院诊断:左肱骨近端骨折、左腕关节软组织挫伤。

出院后,黄莲分别又于2016年8月30日、9月12日、9月30日、10月9日、11月3日复诊,医疗费用合计57794.19元。

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应付赔偿款72713.4元

随后,黄莲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11月14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莲左上肢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在治疗期间,公交公司为黄莲垫付医疗费55284.54元及5天的护理费615元。

一审时,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公交车司机应在到达站台后停车让乘客上下车,但该车辆尚未到站时即刹车停车,使得黄莲对公交车提前刹车行为无法预判,且车辆刹车时黄莲还在车厢内行走,公交车司机也未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公交车司机对黄莲的摔倒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由于黄莲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她应该能预料到车辆行驶过程中在车厢内行走存在摔倒等危险,但她仍在车厢内行走,行走时未握紧扶好,这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

为此,黄埔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黄莲自行承担70%的责任,公交车司机承担30%的责任。由于司机是公交公司雇用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公交车司机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经核定,黄莲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九项费用合计 222377.99元,公交公司承担30%即66713.4元。此外,考虑到黄莲受伤构成九级伤残,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综上,公交公司应向黄莲支付的赔偿款共计72713.4元,扣除已垫付的,仍需支付黄莲16813.86元。遂黄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16813.86元;驳回黄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乘客上诉称: “不到站停车”属于违法驾驶

法院宣判后,黄莲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公交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相对黄莲,公交公司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她认为,公交车司机未到站就突然刹车停车,是导致她摔倒根本原因,公交公司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黄莲认为,公交车一般行驶规则是不到站不停车,除非是紧急情况。本案中,公交车司机因让熟人上车而刹车停车,这一行为违反操作规范,属于违法驾驶。正是公交车司机的违规操作行为,才致使黄莲摔倒。她认为,当时看到后面有座位,她才走向后车厢,属于正常行为,一般乘客看到后座有空位想要坐下,都得在车厢内行走。此外,在行走过程中,她表示自己一直扶着扶手,加上她当时让位给一个年纪比她大的老人,才走到后面的座位。

为此,黄莲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公交公司赔偿黄莲各项损失共计189478.45元。

在二审期间,广州中院认为,黄莲摔倒前是否存在让座,然后又重新另找座位的情节,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构成其减免责任的正当理由。

加上事发录像显示,黄莲摔倒前走在车后部楼梯位置,高低不平的楼梯更增加了其摔倒的危险性,而现无充分证据显示黄莲在摔倒前已经站稳扶好。

因此,黄莲走动时没有站稳扶好是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黄莲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为此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乘客不服一二审判决 申请再审仍被驳回

二审判决之后,黄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称,事故发生在BRT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上,此车道无其他社会车辆行驶,车辆可以平稳驾驶,涉案公交司机在没有发生紧急情况下,未到站点就突然急刹车明显属违规操作,是导致黄莲摔倒的根本原因。

黄莲表示,原审法院认定黄莲行走时未握紧扶好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从而判定黄莲承担主要责任不当,请求撤销广州中院和黄埔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提起再审纠正原审判决。

对此,公交公司答辩称,事发时涉案车辆已进入BRT的站台,并已减速慢行,从视频证据可知,黄莲从车厢前部走到后部过程中基本没有扶安全栏杆,才导致其摔倒,且整个车厢只有黄莲一人摔倒,其他乘客没有出现身体晃动的情形。

公交公司认为,可见黄莲摔倒是其没有站稳扶好造成的,其没有尽到乘客应尽义务是发生伤害的主要原因。

经审查,广东高院认为,黄莲在车辆行进过程中走动,没有注意安全、没有站稳扶好是导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涉案公交车没有在规定的站点停靠确有不当,但未有证据证明事发时涉案司机存在超速行驶或者急刹车的行为。

黄莲以司机急刹车是其摔伤的根本原因为由,主张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遂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黄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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