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今年7月,长沙一个小微企业主不慎在给员工发工资时,把5000多元通过网银转到了陌生人账户。因对方不肯返还,小微企业主只好寻求司法支持,却因为不知道对方准确的身份证号码,遭遇“立案难”。当时,相关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不能提供对方身份证号码,相当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人。”记者了解到,无奈之下,一些因“转错账”需要打官司的当事人只好走非正规途径,私下找人查对方身份信息。不知对方身份证号,就打不了官司?网民“大树”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递信提问,16日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答复中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文/图: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