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6月6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近日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明确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14%)的市需在2020年7月1日前逐步过渡至省统一规定标准。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符合在广东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待遇。
由省统一制定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广东省从2017年7月起实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人社厅解读指,《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出台后,省级统筹基本政策已经明确,但仍有部分政策内容需要细化和补充规定。为此,省人社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通知》,进一步明确省级统筹方案实施中的相关政策内容和工作要求,促进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通知》明确,由省统一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各市应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本市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统筹管理。为此《通知》明确,各市社保费征收机构应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和划解省级统筹调拨资金。各市改革前的存量资金与改革后扣除省里调拨资金以外的当期结余实行分账管理。
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缴费基标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方面, 《通知》明确,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由省统一制定,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14%)的原则上在2020年7月1日前逐步过渡至省统一规定标准,具体的过渡计划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记者了解到,目前
广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已经是14%。此外,省统计局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下一社会保险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此前,《实施方案》已明确逐步规范省级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原已纳入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但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支付项目,可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过渡性发放,逐步统一到国家、省规定项目上。而此次《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包括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及转移支出,这些项目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防范各地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针对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通知》明确,从2019年6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信息,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的各项养老保险权益(含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参保人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待遇,所需的资金纳入最后参保地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支出。《通知》还明确,各市应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2017年1月至《通知》实施之日(2019年6月1日)的退休人员资格审查工作;2016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如发现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也应依法予以处理。此外,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特别是防范各地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通知》中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时应严格对照国家文件规定和职工档案,加强对特殊工种经历的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广报全媒体记者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