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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广东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

时间:2019-06-30 08:45阅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6月28日晚发布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于6月28日晚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要求,2019年7月1日起,在广东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告》指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广东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而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 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通知》同时指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广东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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