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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新规 电子屏广告22:30至8:00禁开启

时间:2018-02-27 08:36阅读: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市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将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特区区域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设置空间布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明确宜设区、限设区、禁设区范围以及分类控制原则;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设置要求。利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位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宜设区、限设区,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和人员的疏散逃生及灭火救援开展的规定。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禁止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内设置,但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二十四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的上沿;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开启。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发布的广告应当包括公益广告,其中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围墙(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规定还明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设置期限届满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延期申请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其它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时限设置,电子显示屏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其它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

  据悉,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隧道、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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