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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使用半月自燃损毁 获赔20余万

时间:2018-03-22 11:31阅读: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杨如龙)潮阳区某镇男青年张某在龙湖区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合资品牌新车,谁料只过半个月,停在自家楼下的新车便起火燃烧并被烧毁。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车辆制造商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其购车款、保险费等损失合计22.8万多元。这宗案件日前由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4月18日,张某购买了一辆由国内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汽车,为此支付了购车款17.08万元、购置税1.55万元和车船税315元,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综合险近8000元,同时对该车进行装饰及安装导航、行车记录仪等装备。

  2016年5月3日上午10时许,这辆停放在张某住宅楼下的小汽车起火燃烧,火灾烧毁了该车车身前部,无人员伤亡。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潮阳区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该宗火灾的起火原因系该车小汽车机头舱内右侧保险盒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材料所致。去年7月3日,汕头市某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评估书,评定上述车辆在2016年5月3日发生火灾事故时点前的车辆价值为205933元,同时载明根据现场勘查结论,因发生火灾造成车辆整体损毁。

  据张某称,事故发生后,他及时与销售商和汽车生产商联系,汽车生产商也派人到现场勘察,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只能诉诸法律。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原告购买的由被告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被烧毁,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系小汽车机头舱内右侧保险盒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材料所致,故应认定该车存在产品缺陷。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有效证据,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价值评估意见,最终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20.5万多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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