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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01-01 22:17阅读: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各有关用电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精神,加强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工作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21〕2490号),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仅限深圳供电局电网供电区域,不含前海蛇口自贸区增量配电网供电区域、深汕合作区区域)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大量和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中的工业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轨道交通、5G、污水处理等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仍从其规定。我市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中的商业及其他用户,娱乐业用电继续执行平期电价政策。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今后将视实施情况择机将峰谷电价政策扩大到普通商业及其他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10:00-12:00,14:00-19:00;低谷时段为0:00-8:00;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维持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比价不变,居民用电峰谷比价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维持我市现行各类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各电压等级现行峰谷比价不变,居民用电峰谷比价调整为1.7:1:0.38。

  二、尖峰电价政策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大量、高需求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户。

  (二)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00-12:00、15:00-17:00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具体为各电压等级大量工业用户在每月每千伏安用电250KWh及以下档(即一档)电量、高需求工业用户在每月每千瓦用电400KWh以下档(即一档)电量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二档用电的尖峰电价与现行峰平谷电价一样低于一档电价2分钱;普通工业专变用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个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将电价政策宣传、解读到相关用户,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鉴于我市需要调整峰谷时段的电表较多,电网企业可按“调整一户,实施一户”的方式,对已调整好电表的用户,从次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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