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处于居家隔离14天的人员,在防疫期间拒不服从相关部门的居家隔离安排,对此,大涌公安表示:严肃处理!
2月10日晚上10时许,大涌公安分别在某公寓和南文某寄售行,把居家隔离未满14天擅自外出聚餐的张某和庄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对其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作出处罚。据大涌公安通报,早前,张某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大涌,庄某与其有接触史。大涌镇防疫指挥部要求他们从1月30日至2月12日居家隔离14天。然而,在居家隔离未满14天期间,他们二人又相约于2月9日去沙溪镇,与另外三人(2名四川籍、1名贵州籍)一起聚餐饮酒,2月10日凌晨5时许返回大涌,违反我市管控“十严”措施。经询问,张某、庄某对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大涌公安对张某、庄某二人均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对上述出租屋主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责令其要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对此案件,大涌镇防疫指挥部高度重视,将两人列入监管对象重新居家隔离14天。为了防止上述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大涌镇防疫指挥部立即研究启动对在管人员的全过程监控方案,要求加强对目前在管人员关于脱管期后的思想教育和强制措施,坚决严格执行市的疫情管控“十严”措施。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大涌发布
编辑:文淑慧一审:张建伟二审:叶倩儿三审: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