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失败”入法、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机制、加大对科技经费的监管、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5月19日,《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三审。《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对科技成果转化等多项内容细化和完善,同时加大了对骗取或挪用科技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珠海已具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的基础,《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从知识产权事后补助、服务、保护等方面增加了相应条款。《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市政府对本市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给予风险准备金支持;对企业发明专利授权的
国内申请费和代理费予以一定比例的事后支持。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还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专业化和市场化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贯标、评估、交易、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为活跃技术市场提供保障。
有调研意见建议,增加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吸引市外科技成果到珠海转移的规定。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结合当前科技创新形势,明确市、区政府可以建立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激励政策。《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鼓励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
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有审议和调研意见认为,科技创新是全社会的活动,建议补充规定促进社会资本投入的规定。对此,《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市、区政府应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市、区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及其中的研发经费增长幅度应当与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投入的研发经费占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比重。
如何加大对科技经费的监管?《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规定,市、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应纳入市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市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应向社会公布相关科技项目立项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还规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和非法挪用财政科技经费,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资助、优惠待遇和奖励,追回有关经费和奖金,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在五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享受优惠待遇和成果奖励。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