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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对环保条例进行修订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时间:2016-10-13 01:39阅读:

  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于近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新条例》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并在环评审批制度进行创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

  记者从市法制局获悉,《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已7年,为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作用。近年来,随着珠海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旧条例中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的环境保护教育职责,明确各类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创新环评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或环境影响豁免管理名录。

  《新条例》规定,珠海市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逐步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珠海市将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有效保护周边环境的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查。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新条例》规定,珠海市将依法实施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机制。

  《新条例》还明确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新建不符合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并把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纳入优先发展类目录,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纳入限制类、禁止类产业目录,并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此外,《新条例》加大了环境执法和处罚的力度,明确环境执法“双随机”抽查机制,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处罚方面,对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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