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庄某因伺机报复他人时打错人砸错车,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在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被打砸轿车车主黄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庄某赔偿受损轿车修理费。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黄某诉求,判令庄某赔偿轿车修理费31000元。
去年2月22日凌晨,庄某伙同他人,在潮州市某酒吧门口,与一男子发生纠纷,并对该男子进行殴打。后该男子逃进酒吧内,庄某一伙遂持木棒等工具,在酒吧门口伺机报复。随后,庄某一伙对将要离开酒吧的周某等5人误认为报复对象,遂持木棒对周某等5人进行殴打,并由庄某驾车予以冲撞,造成周某等5人不同程度受伤。尔后,庄某一伙又将驾车路经该处的江某和黄某误认为是报复对象,又将黄某所有的轿车撞停,并持木棒等工具对该车进行砸打,致该车多处受损。2015年8月12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庄某犯寻衅滋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8月17日,黄某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庄某赔偿该车修理费31000元。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该轿车的所有权人,依法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该车的修理费用。该车实际修理费用31000元有修理明细表及发票予以佐证,庄某对此也无异议。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庄某因纠纷采取打砸行为进行报复,不论打砸的对象是谁以及是谁的财产,均已构成对他人身体及财产的侵害,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合法理性对待各种矛盾纠纷,切勿意气用事。
(林修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