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未成年人参与抢劫案件,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伙同同案人驾驶一辆男庄二轮摩托车尾随被害人朱某驾驶的摩托车至饶平县新塘镇溪美村往新寨村公路的上坡处,强行逼停朱某驾驶的摩托车,后抢走朱某的摩托车、手机一部及钱包一个。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及同案人因见张某驾车途经该处,遂将其驾驶的摩托车及朱某的摩托车舍弃在现场,后往附近山上逃跑。案发后,涉案赃车已发还被害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合伙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十六周岁以上的人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任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重罪的,只要已满十四周岁,就需要负刑事责任。正如本案,黄某犯罪时是十五周岁,虽未满十六周岁,但因其犯的是抢劫罪,因此仍需要负刑事责任。 (林修佳 陈若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