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2009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张某为牟利,以年租金5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饶平县黄冈镇的厝地租给同案人搭建制假仓库用于存放制假烟丝。后经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获该制假窝点,现场缴获制假烟丝240袋。经检验,送检的烟丝为烤烟烟丝,样品尚有使用价值;经鉴定,查扣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合计165335.04元。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仍提供仓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案情,鉴于被告人张某系犯罪未遂,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没有直接参与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但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亦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修佳 吴雅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