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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时间:2016-11-12 08:16阅读:

  本报讯(记者 郑健) 记者1日从市工商局获悉:自1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这比全国实施的时间提前了一个月。

  据了解,此次改革的适用对象为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自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照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回原税务登记证;对于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供比对,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失效。已领取新版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不设过渡期。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原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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