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冰 通讯员 林修佳)12月23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粤东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开展酸洗作业的郭某、黄某、陈某、姚某连带赔偿环境损害损失532.9642万元,并付还公益诉讼人为提起公益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
2014年9月17日,郭某、黄某、陈某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城南街道凤北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以酸洗、烧熔的方式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和非法处置废渣,严重污染了环境。郑某受雇于郭某和黄某参与酸洗作业。而姚某明知黄某租用土地用于开设拆解工场,仍出租给黄某。2015年10月10日,郭某、黄某、郑某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九个月不等刑期;陈某在逃未获刑;姚某已向公安部门投案。被告郭某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该片区域的环境污染,共造成环境损害损失532.9642万元。公益诉讼人为调查核实本起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支付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陈某、黄某在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酸洗作业排放的废水、废渣已严重污染周围生态环境,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三被告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姚某明知被告黄某等人租赁土地用于开设酸洗工场,进行酸洗作业并违法排放废水、废渣,却不予制止并收回土地,客观上存在帮助黄某等人进行环境损害的行为,主观上也存在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其应与上述直接侵权人共同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集中管辖粤东(汕头、汕尾、揭阳、梅州、潮州)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属中级法院管辖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和当事人上诉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私益诉讼二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