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陈某返还蔡某23万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的一半。
2013年12月20日,陈某与同村村民蔡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其自有的四间农村平房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某。协议签订当天,蔡某将购房款23万元支付给陈某,陈某出具收到蔡某购房款28万元的《收条》和将《房产所有证存据》交蔡某存执。后陈某未将涉案房屋移交给蔡某,也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同月31日,双方签订了《房屋借用协议》,约定将上述四间农村平房借给陈某及家人居住,借用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约定借期届满,陈某将该房产移交蔡某占有、使用,蔡某同时将尚未付还的购房款5万元付还陈某。借用期满后,蔡某经多次向陈某催讨房屋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归还四间平房。诉讼过程中,经法院释明,蔡某提出如法院认定《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则请求判令陈某返还转让款2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经查,涉案房产及所占用地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原、被告所在村委会也不同意办理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陈某未能提供涉案房屋项下土地的合法审批手续,根据相关规定,涉案房屋及其所占用地未经有关部门确认其财产权属,蔡某依据《房屋转让协议》要求陈某交付房产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蔡某主张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则要求陈某返还23万元转让款及赔偿经济损失。陈某将未经有关部门确认其财产权属的房产转让给蔡某,而蔡某明知涉案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仍受让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陈某因该转让协议取得的购房款23万元,应返还蔡某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的一半。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林修佳 陈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