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抚养费纠纷案件。原、被告婚后于 1999年生育一女,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以及承担女儿在外地高中读书的一半补课费。2015年双方离婚至今,被告只给付抚养费10000元,尚欠部分没有按离婚协议书自觉履行。原告遂以抚养费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离婚协议约定的婚生女儿的抚养费以及补课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被告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抚养女儿,另一方应当承担抚养费、教育费的义务,同时原、被告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属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止未支付的抚养费及补课费。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合法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相关义务时,将会受到法律的追责。
(林修佳 吴泽鹏)